2017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法学814法学综合2之国际经济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Plurilateral Agreements
【答案】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 , PTAS ),又称世界贸易组织的复边贸易协定,是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的四个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对于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予以适用,对于不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协定中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对其没有拘束力。随着《农产品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已于1997年废除。
2. 代位求偿权
【答案】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3.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答案】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即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4. Incoterms
【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5. 普惠制
【答案】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某些产品给予零关税或低于最惠国税率的特惠待遇。普惠制通过于197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其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
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下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的原则、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条件。
6. Incoterms 2000
【答案】Incoterms 2000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解释的修订,在2000年1月1日生效,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选择性、非强制约束的特点。当事人可对贸易术语作出自己的约定,约定优先。包括13个贸易术语,分为4组:E.F.C 和D 组。只涉及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不涉及所有权转移; 尽管涉及运输,但只调整买卖双力间权利义务,不含承运人:尽管规定义务,但不涉及违反义务的合同责任。
7. Notice of Drawdown
【答案】Notice of Drawdown,即提款通知。提款通知是指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表明自己将在特定时间提取相应数额钱款的通知。我国商业贷款业务中,提交提款通知书,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
8. "77国集团”
【答案】"77国集团”是一个为扭转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被动地位而成立的经济组织,于1964年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在经济上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依然受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影响。为反对超级大国的控制、剥削、掠夺,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表决权优势,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范,从而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中国家成立“77国集团”,在重大的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不断取得重要成果。
9. 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案】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它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第二,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与国际法主体不同的是,其范围比较广泛,承受的权利义务不同。
10.限制性商业条款
【答案】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和经济优势而向受让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正常贸易和竞争具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条款。其在国际贸易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卡特尔协议; 利用转移定价限制竟争; 通过合并、接收、合营等形式垄断市场; 许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等。
二、简答题
11.什么是国际投资中的卡尔沃主义? 其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19世纪以后,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保护本国国民在外国投资的利益,往往利用其政治和经济优势,滥用外交保护权。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争端,是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学术上和实践上也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卡沃尔主义就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主要学说。
(1)卡尔沃主义
卡尔沃主义,是指主张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当地国民同样保护而不应要求更多保护的学说。为阿根廷外交家和国际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所倡导。卡氏在其所著《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主张:在一国定居的外国人,应享有与当地国民相同的保护而不能要求更多的保护; 外国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如受损害或遇争执,须由当地法院处理,不容任何外国干涉。
(2)卡尔沃条款的主要内容
卡尔沃原则后为拉美国家所坚持,它们除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其宪法和法律中外,还在与外国人的投资契约中订有卡尔沃条款,规定由契约引起的争议由所在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其基本思想是主张外国人和本国人受到平等待遇,维护国家平等,防止滥用外交保护权。
(3)对卡尔沃条款的评价
从理论上看,卡尔沃主义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的,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不容否定。从实践上看,卡尔沃主义的精神也已普遍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及国际法制中,已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如《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就强调,因国有化赔偿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当地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就连一向坚决反对卡尔沃主义的美国,在其《对外关系法》第二次重述中也对卡尔沃条款的效力作了有条件的承认。
1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约的基本构成条件。
【答案】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践中又称为发价、报价、发盘、开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要约定义为:“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明确并且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这样,除非当事人有明示相反的规定,否则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受要约人的,受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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