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C类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一元论
【答案】一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大派。18, 19世纪有过国内法优先的一元论,其中比较极端的认为,国际法不过是国家的“对外公法”,这会导致国际法的否定,为多数国际法学者所不取。当前出现的一元论大都属于主张国际法优先一派,凯尔森的学说就是其中最突出的。
2. 世界人权宣言
【答案】为了进一步闻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言的目的是使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应毫无区别地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为此后的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4. 空中劫持
【答案】空中劫持即劫持航空器犯罪,是1970年《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公约不仅明文规定了该罪的犯罪表现,也规定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引渡则应起诉,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的原则。该罪行适用于在其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5. 双重否决权
【答案】双重台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由于对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采用
小同的表决制度,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任一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争议事项的程序性; 确立争议事项为实质性事项后,在通过实质性事项时的决议,也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可行使第二次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6.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
【答案】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即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船舶和飞机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群岛国应保障所有船舶和飞机无障碍通过。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当遵行群岛国制定有关航行、防止污染、捕角和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7.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二、简答题
8.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有哪些规定?
【答案】保留并不为一般国际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禁止,但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反对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将保留定义为一种“单方面声明”; 实际上没有涉及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及其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其效力问题具有契约性质而非单方面决定的。
(1)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主要规定以下几项规则:
①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②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④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a.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己生效为条件;
b.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c. 一国表不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
留,就已成为有效。
⑤除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如果一国直到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异议,该保留就被认为已经为该国所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
(2)保留的法律效果
①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照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②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③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的规定。
(3)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第3项规定,如果反对一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4)接受与反对保留的程序
①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需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均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撤回的通知时起发生效力。
②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③如保留是在签署待批准的条约时提出的,保留国应在批准条约时确认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应视为在确认之日提出:明示接受保留或反对保留是在确认保留前提出的,其本身无须经过确认。
9. 简述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答案】(1)善意原则的概念
善意原则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在已经为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该原则的内容是“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2)善意原则的形成原因
这一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签订协议制定的,国际合作也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认真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3)善意原则的内容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
②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