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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反证

【答案】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反证通常在本证之后提出,但也不排除先行提出的可能。对先行提出的反证,一般无调查的必要。

2. 委托送达——转交送达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譬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②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a.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b.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c.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2)两者的区别

两类送达的相同之处在于需要借助受诉法院以外人的帮助完成送达。不同点是委托送达是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而转交送达则是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收受,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3. 特殊司法协助

【答案】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关的裁决。特殊司法协助的条件为:①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②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③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4. 申请执行时效

【答案】申请执行时效,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 反诉和反驳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就不是反诉。反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②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2)两者的区别

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②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③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④提出的时间与次数不同。反诉只能在法定的诉讼阶段提出,而且反诉只能提出一次,不允许对反诉再反诉。反驳则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由任何当事人提出,而且次数没有限制。

6.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

【答案】(1)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概念

①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②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②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管辖移是为了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上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

③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移送管辖移仅表现为单方行为,移送的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

二、简答题

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被告有何不同?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②被告是指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则是因为原告的起诉。

②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其一般或者依附于原告,或者依附于被告;被告则是完全的独立的当事人,是诉讼不可或缺的一方,没有被告就不存在诉讼的可能。

③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部分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被告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等。

④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者“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原告起诉后,由法院通知其参诉。

⑤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在一审结束之前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到诉讼当中;被告是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原则上是在诉讼一开始就参加到诉讼当中。

⑥在上诉权上存在差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则上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权利义务时才享有上诉权;被告无条件享有上诉权。

8. 诉的合并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诉的合并分为三类:①诉的主观合并或主体合并,即当事人为多数的合并,又称为共同诉讼;②诉的客观合并或客体合并,即当事人相同而诉讼标的为多数的合并;③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意义在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也避免或减少相关联的诉之间的裁判冲突。但滥用诉的合并可能反而使诉讼复杂化,造成拖延。因此,诉的合并需要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制。

一般认为,诉的合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