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614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2. 选民登记
【答案】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登记是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凡年满18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的主体是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民登记前,主要是针对卜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沉进行重新确认。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 两党制与多党制
【答案】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多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著称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
4. 宪法结构
【答案】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首先,在一个国家里,各种不同的法律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宪法高居于各种法律之上,成为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点。其次,事实上,宪法结构指的是宪法形式的内部结构,而拥有较为精细内部结构的宪法形式只能是成文宪法典。从总体上来看,成文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即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 二为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亦即成文宪法的体例。
二、简述题
5. 简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a. 从组织构成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由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一一个人组成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参加该自治组织。
b. 从组织系统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只存在十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它们都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
c. 从自治内容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村)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
②独立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③自治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它通过居(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居(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6. 现代各国宪法在基本义务规定方面有哪些新趋势?
【答案】现代各国宪法中在基本义务规定方面有丁新趋势,包括:
(1)道德性义务。如遵守公民的纪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的义务等。李步云先生曾言,“见诸法律的义务必须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他方法难以为保障履行的义务。”道德性义务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过于含混,不具法律性,不适合规定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中。
(2)法律义务。这些义务混淆了宪法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分,也不宜于规定在宪法中,如欠债还钱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禁酒”的义务等。
(3)非公民个人义务,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义务,这些义务固然重要,但是这些义务更多的是集体义务而非个人义务,并且这些义务的道德特征过于明显,不宜于作为公民的宪法义务。
(4)过渡性义务。这些义务多是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期间的遗留,如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前资本主义国家,家庭是社会的核心,以此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习俗是国家存亡的关键因素,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发达国家,福利制度己经取代了“养儿防老”的观念与体制,而将赡养老人变为了国家的义务。
7. 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
【答案】(1)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2)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①西哀耶士曾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主体。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这表明政治社会中国民的宪法地位。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
②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只有国民中的一部分即人民才能充当制宪权的实际主体。我国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主体。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者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8.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包括: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根据宪法对宗教信仰活动自由的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互访和友好往来,开展宗教方面的学术文化交流。但是,这种交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允许国际上的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9. 宪法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立宪和行宪成为近代国家发展的普遍现象,因而立宪国家越来越多,但各个国家在阶级本质、历史传统、民族心理等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根据宪法的基本特征对其进行划分和归纳,从而形成“类”的概念,才可能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宪法分类基本上具有以下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分类的形成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 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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