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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沈阳工业大学614法学综合(法学理论、宪政理论、民法理论、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洗冤集录》

【答案】《洗冤集录》是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该书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获得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多方面的知识汇集成书。《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指导了宋朝及其后世的司法实践,同时还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被中外奉为法医学的经典。

2. 秋审

【答案】秋审在清又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 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己,此即秋审或秋漱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3.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4. 大司寇

【答案】大司寇是在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浩四方”。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圈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5. 谋大逆

【答案】“谋大逆”,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阔”,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律处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家仆、资财、田宅,一律没官,伯叔父及兄弟之子,也流三千里,不限户籍之异同。这些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6.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7. 五城察院

【答案】清朝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犹今制设区),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长官为巡城御史,并设有兵马司,设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专司“访缉逃盗、稽查奸究”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别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8. 汉代读鞠

【答案】读鞠,是汉代诉讼审判方面的制度之一。汉朝的“鞠狱”制度,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要求司法官经审讯获得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进行宣判。在此过程中,“读鞠”就是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乞鞠”,即被告对判决不服而请求复审。

9.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10.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

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二、简述题

11.简述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及划分标准与实质。

【答案】秦律一方面运用奖惩手段利诱和强迫人们“告奸”,另一方面又对告诉设定了种种限制。秦律首先是限制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

(1)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①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晃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晃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己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②从这两条解释来看,“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2)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12.简述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在黄老思想指导下,高祖时曾减轻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文帝十三年又诏谕郡县“务省摇役以信民”。景帝时把田租减为三十而税一。这一时期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中心理念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与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德主刑辅”理念应运而生,也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