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基本权利效力与宪法文化之间的关系。
【答案】(1)基本权利效力的含义
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
(2)宪法文化的含义
宪法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
(3)宪法文化与基本权利效力的关系
①宪法文化的发展离不开宪政实践,基本权利效力在宪政实践中得到体现。促进宪法文化的发展需要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政的基本理念即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宪政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基本权利效力得以实现。
②宪法文化的宪法观念使基本权利得以产生效力。宪法文化主要是宪法观念的普及化,宪法观念的宣传和传播直接影响着宪法文化的形成。当前我国必须注意加强宣传和传播人民主权、保障人权等宪法观念。这些宪法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有利于基本权利对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产生拘束力。 ③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有利于宪法文化的构建。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得到实现,使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的作用得到体现,树立了宪法根本法的地位,有利于宪法的权威,对宪法文化的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如何理解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答案】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的分歧。
(1)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其理由有:
①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主权是绝对的,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而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对此,不应当有所限制。
②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不应有高低之别。即不能是有的可以修改,而有的不允许修改。
③在事实上,宪法哪些内容可以修改,哪些不得修改,也没有标准可以遵循。
(2)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进行修改,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①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宪法条文应以根本精神为基础,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因而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②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而制宪权是居于宪法之外的、用以制定宪法的权力,它并不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而修宪权是制宪权派生的,如果修宪权要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即人民主权),那么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③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希望的表示,而且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律上的界限。
(3)这两种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①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之初即逆历史潮流而动,或者受错误思想的指导而歪曲地反映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宪法修改的严格限制,只能促使宪法同社会的脱节越来越严重,最终不可避免地造成宪法危机。
②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对宪法修改进行某邺限制又是可行的。
因此,在宪法修改应否限制问题上,不应绝对化。
3. 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违宪制裁措施?
【答案】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制裁措施主要包括:
(1)罢免。指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责任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宪失职、或有违民意、或失职腐败、或缺乏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
(2)撤销。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撤销这一违宪责任,一般由实行立法机关审查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①撤销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和地方法规,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 ②不批准违宪法案; ③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④监督机关责成违宪机关纠正的违宪行为。
4. 如何评价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答案】(1)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①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②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山。
③审查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捕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形式。
④审查起诉、提起和支持公诉,这是实现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⑤量刑建议(求刑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2)新形势下保障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势下,作为维护党的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司法力量,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了全新的期待和要求,检察机关应自觉担当起自己神圣的历史使命,勇于发现并改正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全新的精神面貌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5. 国家机构的本质是什么?
【答案】(1)国家机构在本质上是为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职能和任务服务的。
(2)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而国家的性质又决定于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和经济基础。根据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国家的性质,可以把国家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四种历史类型,相应的,可以把国家机构分为奴隶制国家机构、封建制国家机构、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3)我国的国家机构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机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卞义国家,我国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于这一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任务和职能而设立和运行的。
6. 民主选举有哪些基本特征? 民主选举有哪些基本制度? 如何保障民主选举的秩序、自由和公正?
【答案】(1)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的普遍性,要求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应当是普遍的,除了必须具备本国国籍、己经成年、无精神病外,人民取得选举权别无其他资格限制条件。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
平等选举权的制度,是指所有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是平等的,每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且分量或价值大致相等,即“一人一票,一票一值”,禁止以财产、教育、性别、居所、职业等不同为由对不同选民选举权的数量、分量进行区别对待。
③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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