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841法学综合(含民法学、行政法学)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主占有
【答案】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包括三种情况:①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人; ②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 ③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例如,偷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
2.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答案】(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①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限于商业活动; 而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很广,商业、诉讼、亲近探望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可以。
3. 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譬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人小得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 ③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 ④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4. 身份权
【答案】
二、简答题
5. 试分析不当得利的效力。
【答案】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小当得利的义务,根据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又分为: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己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 简述合同的解除条件及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答案】(1)合同的解除条件
①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对方可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e.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f.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g.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③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终止,在大陆法系通常称为告知,与解除有密切关系,并且有共同点。19世纪末,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但是制定民法第二草案时,认为终止与解除的性质毕竟不同,开始把二者分开,不但名称不一样,效果也不同。后来,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也多区别解除与终止,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称为终止权,是一种形成权。合同终止仅使继续性合同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向将来消灭,以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而终止不
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为的给付不用返还。此外,终止的原因也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一般也予允许。而解除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于是便要恢复原状。这样,解除与终止便成为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制度。
在我国,就现行法的规定看,终止概念的含义不尽一致: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种意义上的终止便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 有时为解除的一种类型; 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应予改变。经过实践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效果更佳。合同法将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
7. 简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答案】(1)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
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①浮动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
在浮动抵押设立时抵押动产只是确定了是抵押人已有或将有的动产这样一个范围,至于具体是哪些动产还没有确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的动产还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其价值上来讲是浮动的。只有当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时,抵押动产才能够特定化。
②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的抵押动产没有追及的权利。直到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各的时候,抵押人的处分权才受到限制。
(3)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
包括:
①方便企业融资,促进企业资金流转;
②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③克服抵押制度的固有缺陷,平衡抵押权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
8. 民事义务含义与分类。
【答案】(1)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相关联,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类似之处。例如,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义务可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等。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