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法学614法学综合1之法理学导论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立法的民主原则
【答案】立法民主原则,其涵义和内容应包括三个要素:①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②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③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2. 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答案】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1)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选择的影响
①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②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
(2)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当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法律行为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
3. 法律文化
【答案】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在概念上,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文化的理解,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也具有多样性。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4.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5.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答案】依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通过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6. 法的汇编
【答案】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为:一般小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汇编价值在于:它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法的立改废任务何在,还可以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汇编之分。
二、简答题
7. 简述立法的法治化原则。
【答案】(1)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①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 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准则,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②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的各种基本权利。
③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2)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运行,提供法的根据。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
法与政党、政府、司法的关系以及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力一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规定。此外,还要有关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基本制度。
(3)《立法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反映了现今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也突出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特色。“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共性的体现;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国情特色的体现。
(4)在中国,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拒绝只强调本部门和本地方利益的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卞义; 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各种部门法应尽可能相互配合和补充。
8. 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①当事人一般可分为两类:
a. 法律关系的直接关系人;
b. 诉讼当事人,即司法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
②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一般指直接关系人以外的、与特定法律关系有某种关系的人。
(2)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指:公民(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①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卞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②法人与公民(自然人)是整个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他们都具有享有权利(或拥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国外法律一般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些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③除公民和法人外,非法人组织也是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
④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在国内法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是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直接以这些机关的名义来实现的。但在像国家所有权这一类法律关系中虽然通过相应国家机关来行使,但所有权的主体却仍然是国家。
9. 什么是法的价值? 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 什么是法所中介的价值? 什么是法的工具性价值? 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
【答案】(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法的价值是随着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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