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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825土地经济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垄断地租

【答案】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

2. 构筑物

【答案】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如烟囱、水塔、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3. 市场比较法

【答案】市场比较法是指用已经成交的土地与待估土地相比较,以此推出土地的价格。

4.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他项权利,土地所有人为了其毗邻土地的权益,有义务允许他人在其土地上为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原应由该土地所有人为之。

5. 土地利用结构

【答案】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在整个土地面积中,各类用地所占的比重。

6. 租赁权

【答案】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物品的占有权、利用权、收益权,没有处分权一一如再出租等(其使用权还归出租人,出租被视为行使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二、简答题

7. 简述要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搞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土地合理功能分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规模效益;

(2)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3)抓紧进行旧城区拆迁改造,充分利用城区闲置土地和利用率低下的土地;

(4)向城市土地空间发展,实行城市土地的立体利用。

8. 专业估价与非专业估价的区别。

【答案】专业估价与非专业估价的区别包括:

非专业估价是指人人可以对某种物品的价格做出评估,其方法、精度差别巨大。

专业估价有五个特点:

(1)由专业人员完成;

(2)是一种专业意见;

(3)具有社会公信力;

(4)实行有偿服务;

(5)承担法律责任。

9. 土地市场宏观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答案】土地市场宏观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包括:

(1)保护土地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2)实现土地优化配置;

(3)保证土地价格的基本平稳。

10.最坏耕地产生级差地租的几种情况?

【答案】最坏耕地产生级差地租的表现为以下几类:

(1)由于在较好的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降低造成的。

(2)由于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增加,有更坏的土地投入耕作,其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因而原来最坏土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这个新的社会生产价格,从而形成超额利润并转化为级差地租。

(3)在最坏土地卜追加投资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

11.简述实现土地利用目标的手段。

【答案】实现土地利用目标的手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应制定《土地法》、《土地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2)制定土地利用规划;

(3)改革土地使用制度;

(4)由政府直接控制农地向非农用地的转移;

(5)税收对于实现土地利用的目标也是一项重要手段。

三、论述题

12.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白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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