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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5民商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抵押权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2. 私法自治原则

【答案】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有学者说:“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人们把这种可能性称作‘私法自治’。”现代西方国家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有所加强,学者提出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又称合同公正)结合的理论。对自愿原则的扩大解释(自愿包括自主),和当代西力一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与限制大体一致。

3. 遗嘱继承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4.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5. 民法

【答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二、简答题

6. 阐述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确定原则和法律规定。

【答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1)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并非全体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继承顺序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排他险和限定性的特点,具体阐述如下:

①法定性,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直接规定的,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②强行性,指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放弃自己的继承顺序。

③排他胜,指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④限定性,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虽有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人也可指定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2)各国的法律一般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根据来确定继承顺序的,但规定的顺序有所不同。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是最近的亲属,在法律上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因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近亲属,在法律上于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而同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7.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

(2)其他障碍,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民法通则》对“其他障碍”的事由未予列举,根据《民通意见》第172条和《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1条及通说,下列事由可视为“其他障碍气

①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无论行使权利或者受领权利,均可能陷于不能,故为时效中止事由。

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于此情况下,无论是权利行使或者权利受领,均陷于不能,故为时效中止事由。

③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夫对于妻或者妻对于夫,其行使权利不困难,但因相互信赖以致对权利行使多不计较,基于伦理的考虑,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④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通常因法定代理关系的存在而不能,故通说认为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的,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⑤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如权利人被人蛇集团贩卖到国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主张权利。

⑥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由于事物本身的不断发展,时效中止原因的外延亦具有不确定性,凡是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都应视为时效中止的事山。

8. 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答案】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因而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的做法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

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优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相互接近和融合,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遵循先例,实际上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确保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