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
【答案】(1)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在此期间如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生存保险按照保险费缴付和保险金给付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两种。
(2)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
(3)二者同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
2. 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
【答案】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破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司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公司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具有法定性,即都是法律规定的制度,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②二者都可以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前,都需要进行清算。
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二者发生的事由不尽相同。公司解散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章程规定,甚至可以是股东协商解散。其中,破产也是公司解散的一个原因。公司破产的原因比较单一,即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②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失,不完全一致。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破产如果经重整,恢复了偿债能力,可以恢复法人资格。
③法院是否介入不相同。公司解散一般不需要法院介入,而公司破产必须由法院介入,由法院主持破产程序。
3. 商事自治规则
【答案】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 ②交易所业务规则; 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4.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5.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答案】海商法将海事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不得请求责任限制的债权。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都发生在海商法的赔偿领域,都具有法定性,即法律对于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别包括:
①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对于其责任进行限制,而非限制性债权则不得请求责任限制。
②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限制性债权在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保护,非限制性债权则没有此类价值。
6.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7.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8.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①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 ②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④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二、简答题
9. 试述保险的构成要件。
【答案】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特定风险的存在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基本要件。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只有可能引起损失且不确定发生的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一般来说,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就会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会产生损失而不可能获利。
②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a. 风险发生与否不确定; b. 风险发生时间不确定; c. 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
③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风险为大量标的所拥有,是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即大量性质相近、价值也大体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④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⑤风险小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即风险所致损失的发生应具有分散性。
⑥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经营中,要求制定出准确的费率,而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根据不同标准,可对风险作不同分类,保险法意义上的风险主要包括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2)众人协力
保险的基本原理为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因此,要使保险制度作用得以发挥,就必须有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购买保险,从而形成必要的保险基金。这种众人协力的互助共济关系不同于合作保险中直接的互助人之间的共济关系,它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分散的保险合同所组织的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这些投保人或受益人虽无直接相互关系,但因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均形成了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能够分散危险的互助共济团体。这种团体在理论上称为保险团体。商业保险中的保险团体为保险团体的一种,其性质为具有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团体; 合作保险中的保险团体则为具有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团体。
(3)填补损失,保险不可能消灭危险,而是通过集合危险并分散损失的方式,使发生保险事故的当事人所受损失得到合理、充分的经济补偿。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