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大学法学院813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辨析题
1. 辨析:刑事诉讼中,拘留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答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拘留是公安机关为了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逮捕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即可以使用,并非规定只有拘留后才可以使用。所以题目中说拘留是逮捕的必经程序是错误的。
2. 判断:共同犯罪案件部分人上诉或者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导致全案必须通过二审才能生效。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是全面审查原则的体现,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即使上诉人死亡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3)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因此,共同犯罪案件部分人上诉或者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导致全案必须通过二审才能生效是正确的论述。
3. 判断: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虽然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
二、简答题
4. 怎样界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的证明责任?
【答案】(1)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2)证明责任的一般界定
被告人一般不承担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一方不愿意或没有提出证据,而不顾控方的证据是否充足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如果被告方提出证据,一般都是为了支持某一辩护理由,即为了被告人自己的利益,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
《刑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是指行为人对其非法持有的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在主观上拒绝说明,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或者在客观上不能说明来源或用途。如编造谎言、借口或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一般证明标准,但同时也应当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基于证明的难易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允许推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从己证事实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
因此,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就推定为非法持有。而“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便成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客观上的表现。在举证责任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证明自己持有的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来源和用途,否则就构成了犯罪,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5. 刑事程序法律事实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刑事诉讼法除了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外,还要求证明涉及刑事程序的相关事实,因为程序法事实关系到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关系到实体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问题,而且最终关系到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刑事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刑事诉讼法对采取每种强制措施的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定的条件而适用了强制措施,必然会引起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2)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凡与本案具有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或由有关机关、领导决定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是否符合法定的回避
条件,需要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这就是程序法事实。
(3)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4)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事实。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例如,在管辖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像贪污、收受贿赂案件应当属检察机关受理,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未经告诉而受理的等,这些都是需要程序法查明的。
6. 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有哪几类?
【答案】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①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拘留和预审。除少数案件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某些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外,绝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案件外,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独立执行审判职能。在审判阶段和各个程序中的诉讼活动,都由人民法院主持。
④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
(2)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①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②自诉人,是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自诉人即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是当事人之一。自诉案件的控诉职能,主要是由自诉人执行。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专门机关刑事追诉的人,享有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④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他是当事人之一,是民事部分控诉职能的主要执行者。
⑤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