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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工业事故侵权救济论

关键词:工业事故,风险控制,预防型责任,补偿型责任,侵权责任法

  摘要



 

工业事故作为工业化的孪生物,先后使得多数国家步入“事故共和国”。特别是在后工业社会中,工业事故犹如一座“文明的火山”,一旦喷发,受害者众矣,损害后果亦重矣。中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大型工业事故多有发生,且政府主导型的救济模式在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重视不够。而国内对工业事故的专题研究甚少,故本博士论文以“工业事故侵权救济”为题,具有补白意义。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遵循工业风险的分配原则,以“风险控制”理论为指针,梳理并完善中国的工业事故侵权救济体系。论文首先对工业事故及工业事故侵权救济体系做出界定,然后国外内工业事故救济机制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探讨了工业事故救济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归责依据及哲学基础问题,最后从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两个角度,分两章研究了工业事故侵权救济的外在体系和具体制度构建问题。

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五章,合计十二万字,而在写作中主要采用了法律解释、法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及比较法分析等研究方法方法,论文可能的创新如下:

首先,本文对工业事故作出界定。尽管工业事故频繁见诸报端、活跃于口舌之间,但工业事故却非一个法律概念,其概念内涵与外延模糊,亟需界定。本文将“工业事故”界定为:因运用机械或管理危险物品而致工业生产活动之固有风险实现,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突发性事件。工业事故与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传统侵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侵权主体为工业企业,其危害来源为工业生产活动的固有风险。

其次,现行的工业事故综合救济体系,仅是当时政策选择的结果,决非理性的体系化产物。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应利用制定民法典的机会,对工业事故侵权救济重新进行理性的体系化设计。本文建议:不再以受害人身份(雇员或第三人)将工业事故侵权分由社会保险法(工伤赔偿)、侵权责任法(高度危险责任)予以救济,而是作为侵权责任法上一类独立的事故侵权类型,由侵权责任法予以统一规范。而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等其他无过错补偿机制是侵权救济的补充机制,虽在救济程序上优先侵权赔偿,但最终责任确定均须以侵权责任法为准。

第三,本文赞同“风险控制”理论,并主张以“风险控制”为基准将风险分配给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人(工业企业)。“风险控制”理论,适合于促成直接作用于意志的行为激励机制。在一定意义上,激励机制可以代替早期的“可责难性”。本文基于“风险控制”激励机制,主张强化工业事故侵权救济的预防功能,合理地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预防型侵权责任方式,防患于未然。

最后,在工业事故侵权损失赔偿上,本文主张受害人可以选择“归责事由”进行诉讼。若受害人基于过错责任胜诉,则可以获得超过高度危险责任法定最高限额的赔偿金。此外,损益相抵规则是处理工业事故侵权赔偿金与保险金、社保金并行给付的重要规则,但中国《侵权责任法》付之阙如,应当未来立法或修法时予以确立;《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高度危险责任赔偿最高限额制度,过于保护侵权企业,对受害人有失公允,应废除或者限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