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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询述罕运礼运早与海运提早的异}司。

【答案】空运托运单是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用以载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 海运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二者都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接受货物的证明,都是运输货物的单据,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1)适用领域不同

空运托运单适用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领域; 海运提单主要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件杂货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

(2)性质不同

海运提单除了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凭证、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之外,也是代表货物权利的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空运托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作为货物的权利凭证,不可转让。

(3)签发方式不同

空运货运单由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填写,托运人对其在空运货运单上的陈述负责; 海运提单承运人有权签发,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受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4)单据的转让不同

空运托运单不是所有权证明文件或可转让的文件,多为不可转让; 而海运提单作为权利凭证,除记名提单外,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2. 简要评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旨在保护和鼓励海外投资。

②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以及合格的东道国。

③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收险、外汇险和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

般的商业风险。

④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仅是像商业保险那样在于事后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在于防患于未然。而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其关键在于:资本输出国保护和鼓励私人海外投资,该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政府保证。该制度的本质是一种资本输出国的政府保证,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私人海外投资。

3. What is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Please givea brief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 on the two basic kinds of double taxation?

【答案】题目译为: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 请对两个基本的双重征税制度做简要介绍和评论。

(1)国际双重征税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包含两重含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①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根据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的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按照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

②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与前述法律性的重复征税相比,这种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

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纳税人。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国对属于其境内居民的公司的利润征税和另一国对其境内居住的股东从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税,从法律上讲均属合法有据,并非对一个纳税人的重复征税。正是由此,主张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的学者和国家,不认为这种对不同纳税人的同

一征税对象或税源两个国家分别课税,也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但是,主张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纳入国际重复征税概念范围的学者们认为,两个国家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息征税,尽管在法律上合法有据,但从经济角度看却不合理。因为从经济意义上说,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小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上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

(2)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无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共同的。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结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妨害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4. 简论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答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它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①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②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也得到充分肯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的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③国际贸易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由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而且可以排除或改变其中的部分规定。由此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协议”的性质,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自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贸易规则,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