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840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答案】(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之一。
(2)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小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小法行为,而且这种小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己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③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力一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④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⑤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案】(1)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在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
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所以,刑法的阶级J 险与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形成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3.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①直接客体不同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读职罪,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②客观方面不同
a. 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第一、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第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b. 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第一、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第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滥用职权罪属十一种不纯正的作为犯,即多数情况下由作为构成,但当其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便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滥用职权罪。
第三、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4. 简述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答案】(1)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之一,它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首包含两种情况:
①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a. 前提条件,犯罪人自动投案。b. 根本条件,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a. 主体只能是己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b. 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3)自首的刑罚裁量
①就处罚自首犯的总的原则而言,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罚自首犯的出发点。 ②对于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
③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 简述犯罪预备。
【答案】(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各的特征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