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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大学法学院621综合课1之《刑法学》.doc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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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挪用公款罪

【答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下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 抽象危险犯

【答案】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3. 罪刑法定

【答案】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所有的定罪量刑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4.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5. 结果加重犯

【答案】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

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要件为:

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6.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答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②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

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必须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之一。

二、简答题

7. 简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是否要求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答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此可见,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规范与我国社会主义的行为价值观、是非观是一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会被刑法所禁止、所制裁,具有正常理智的公民都会了解这一点。因此,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就足够了,而不必再要求明知刑事违法性。

(2)如果把认识因素要求为明知刑事违法性,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和结果触犯刑法哪一条文,应怎样定罪判刑,这就不现实、不合理,使一般公民难以做到,甚至也难以确切地查明行为人是否真的具备或具备这种认识,而且也容易使有些人钻空子,借口不懂法律来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8. 简述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

【答案】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包括: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①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

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a. 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b. 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c. 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①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 ②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往往是无形的、不可测量的。

(3)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①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②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9. 说明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

【答案】(1)普遍管辖的含义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九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2)普遍管辖的适用顺序

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3)普遍管辖的适用条件

①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②追诉的犯罪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③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④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