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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710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适用

【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①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②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2. 特设机关解释制

【答案】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它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如德国、奥地利等)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专门性。它以专门处理宪法问题为职责。二是权威性。其组成人员往往是地位较高的法官或政治家,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具有崇高地位。三是解释方式的多样性。有的采取寓解释于审查之中的形式,有的采取对某一宪法问题进行专门解释的形式等等。

3.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4.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

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二、简答题

5. 简述宪法的效力。

【答案】(1)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由宪法的内容所决定的。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效力

由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而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三、论述题

6. 试论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案】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的特点主要包括: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其政治性。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则、权力主体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和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同时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国家机关活动的基础与依据首先是宪法规范的确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功能一方面通过宪法典中具体规定的宪法规范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实现。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功能主要是合理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

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由于权力本身的属性,即使是合理地组织起来的权力体系也不一定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运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权力活动而产生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也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限制人权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且构成了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

①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②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

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

④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①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②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

③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④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宪法规范发挥作用的最终力量建立在公民对于宪法理解、拥护与支持和宪法赖以存在的广泛的社会基础之上。

⑤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在维护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价值方面,宪法解释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由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价值所决定,宪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应保持其内容的合理性与运行程序的科学性。宪法规范稳定性的意义主要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