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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南大学法学院931法学综合2(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答案】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2.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3.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4. 宪法适用

【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①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②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5.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6.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

【答案】(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7.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8.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二、简答题

9. 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的关系是什么?

【答案】宪法保障制度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与宪法实施相联系的、在含义上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它在内容上包括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卞要有:

(1)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如国家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性质、社会团体、各国家机关的具体作用等。

(2)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建立的基础是经济制度,因此,经济制度如何,就关系着宪法的实施状况。与宪法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对于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确立的资本家所有制对于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宪法的实施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措施,宪法实施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具有强烈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即把宪法作为社会最高规则和最高规范的意识及权利意识。社会及社会成员内在地形成对宪法的需

求,认同宪法作为社会最高规则和最高规范的作用,并以宪法为根据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宪法的实施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4)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如宪法中关于宪法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严格的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解释制度、立法机关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通过法律具体化、违宪审查制度等。有的国家甚至将总统作为宪法保证人加以规定,如法国的现行宪法。

(5)抵抗权理念。西方国家根据社会契约论,作为保障宪法最根本、最后的手段,人民有权以暴力方法推翻反人权的政府。而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

10.简述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

【答案】二者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11.为何将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称为基本权利义务?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的含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将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称之为基本权利义务的原因

①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其不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一规定,因此,其只对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所处法律地位的各种权利加以规定,以及只对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进行规定。

②基本权利义务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和义务,能派生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③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12.宪法法院审查制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案】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

(1)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除宪法法院外,还有受理和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法院,宪法法院并不受理和审理这些具体案件。换言之,宪法法院并不是通过审理这些具体案件而审查法律、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