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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综合(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2003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2003年综合课试题及解析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20分)

1.行为模式

【参考答案】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逻辑构成的主要部分,是指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与这三种行为模式相适应,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规范。

2.改正正义

【参考答案】改正正义与分配正义是亚里土多德所提出的对正义的一种划分方法。所谢改正正义,是指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的平等。这类争议既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如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3.专属权与可转移权

【参考答案】专属权与可转移权是根据权利可否转移而对权利进行的一种划分。只能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称专属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等。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称可转移权,如一般物权、债权等。

4.系统解释

【参考答案】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系统解释,又称逻辑解释、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系统解释所遵循的原则是“整体性”,即法律应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以避免出现内部矛盾。

5.行政监督

【参考答案】行政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管四种。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法的作用I 或法治作用) 的局限性?

【参考答案】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虽然法具有巨大的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但也应当认识到,法的作用(或法治作用) 也是有局限性的。法的局限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事实上,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等手段。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首先,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其次.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最后,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作为一种规范,法律必定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的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多变的,因此,法律本身往往存在着各种缺陷,或者说,存在漏洞、空隙等情况是难以避免的。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确定事实,然而确定事实在客观上存在着很多难题;特别是在事实无法确定时,法律就会难以适用。

由此,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不能将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极端的地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