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2001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法学基础理论2001
一、概念比较题。(每题8分,共40分)
1.公法和私法
[解答] 公法一般指保护国家利益、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利益或政府利益的法。它强调权力的强制性干预。而私法则侧重于保护个人或个体权益,如民法、商法等。与公法显然不同的是,它强调权利的自治性调节。
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
[解答] 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法学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第二,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第三,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调整的内在内容。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表现为:第一,两者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第二,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解答] 依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又叫强制性规范,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范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4.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解答]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例如,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例如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5.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解答] 法律责任是法律所确定的违法行为者所应承受的制裁性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者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旨在强制责任主体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
[评述] 本部分概念比较题大多是相似概念的比较,大多涉及一些基本问题如公法与私法的界分,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界分,考生在答此类考题,应注意其相同点与相异点,既要明晰其区别,又要注意其联系。此外考生还应注意不同层面问题的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中发现问题,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解答参考资料] 卢云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你是如何理解这句话的?
[解答] 法是由人来制定的,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还必须遵从客观的规律。上述这句话实际上揭示了法的本质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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