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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1999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法学理论专业试卷(1999年)

法理学

一、试论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40分)

[解答] 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其中饱含着丰富的法治国家理论。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的法治理论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邓小平法治理论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邓小平在领导我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根据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邓小平同志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中:

(一)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1982年和1986年邓小平曾多次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些论述,把法制建设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两手抓的理论,与中央确立的健全法制的基本方针不仅完全一致,而且是落实这一方针的重大举措。

(二)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义致向前看》一文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法制化意味着民主要通过法制体现和保障;法制民主化意味着法律和制度必须体现民主的原则。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的文章中,极为深刻地论证了制度化问题。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小平同志的这些理论清楚地表明,人与制度相比,制度更权威,更持久,更稳定。因此,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法治国家之必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反对人治,厉行法治

邓小平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批评人治: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仅在1988年9月至1989年9月一年之内,邓小平就四次深刻透彻地分析了人治的危害和危险性。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同中央几位领导同志谈话时又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同年 9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籍学者李政道教授时又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邓小平揭示的人治必然难以为继、人亡政息的规律,是极其精辟的。

邓小平在分析人治危险性的基础上,着力彻底解决人治与法治问题。1992年初视察南方的讲话中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法治治国的方略,这无疑是对建国以后党和国家很多重大的失误都是出在人治上的一个反逆。反对人治,是现代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思想的精华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