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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大学法学院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追究聋哑人、盲人犯罪刑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

①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②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 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2.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1)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 坚持平等,反对特权; 讲求公正,反对询私。

(2)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

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仟,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3. 对刑罚消灭的定义的理解。

【答案】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刑罚的消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

②对犯罪人应当执行刑罚,即司法机关己经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而尚未执行但依法应当执行; ③犯罪人正在被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换言之,刑罚消灭即是一定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由于制刑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因此,刑罚消灭不可能导致制刑权的消灭,而只能导致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具体来讲,在对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 在司法机关己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灭; 在己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可分为两类:

①法定原因。法律所规定的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能够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

②事实上的原因。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自然地导致刑罚的消灭。如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使刑罚执行的对象不存在,自然导致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4. 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答案】(1)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概念

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②监外执行是根据被关押者的某些具体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执行刑罚的方法。

(2)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而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场所的临时性变化,并非不执行原判刑罚。

②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监外执行的被关押者可以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者。

③适用的条件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基本条件; 监外执行的适用,须以被关押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者,或者怀孕、需要给自己所生婴儿哺乳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

④适用的方法不同

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期; 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适用的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法,在宣告判决时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且不需要确定考验期。此外,适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影响在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消失,即便罪犯在监外未再违反任何规定,只要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⑤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缓刑的依据是刑法中的有关规定:适用监外执行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5. 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案】(1)刑法学概念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 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中国刑法学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上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从而阐明概念、讲清原理、分析和解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际问题,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法特点的刑法学,贡献于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与整个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