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有一子甲,30岁未婚,胡某希望甲能与战友之女乙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处理其个人财产,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甲母亲保留,如果甲乙结婚,则该笔现金由甲继承。”下列关于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错误的是() A、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甲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虞初系列”
不参与膝关节半屈位时旋转的是() A.半腱肌。 B.半膜肌。 C.股二头肌。 D.缝匠肌。 E.小腿三头肌。
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聊斋”系列
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丙拒不赡养老人,并常常虐待甲乙。后因丙病死亡。甲乙无固定生活来源,丁担负起主要赡养责任。甲死后遗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