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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614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职业代表制

【答案】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职业代表制。这样规定,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为选举单位,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举单位。

2.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3. 行政机关

【答案】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国家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管,行政机关肩负着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4. 言论自由

【答案】言论自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一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使范围包括: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5. 权力制约原则

【答案】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之所以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权力制约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我国宪法的权利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6.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7. 多党合作

【答案】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下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 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8. 违宪行为

【答案】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从性质上来说,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违宪行为的形式包括:(1)公民的违宪行为。公民违宪行使权利是个别化行为,对国家宪政体制的冲击力相对较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可以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2)国家违宪行为。必须将其纳入宪法关系的规范范围,即针对特定的违宪行为,建立起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

二、简答题

9. 社会保障权能否成为独立的基本权利?

【答案】能,因为社会保障权有着自己的功能。

(1)政治功能。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为了形成安定的政治局面,需要以社会保障制度及时调整各种矛盾,保证社会成员利益不受侵害,切实保障人权。社会保障权实际上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

(2)社会功能。通过社会保障权的行使,保障社会成员最低生活标准,防止社会成员陷入贫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贫富差别,以解决社会矛后和协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经济功能。社会保障权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所得的合理分配,按照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对其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权的价值在于“使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某种缩小”。

(4)法律功能。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容是实现生存权,并通过法律确定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公民对国家的社会保障请求权,如社会保险请求权、社会福利请求权、补助请求权等。

10.如何理解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答案】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的分歧。

(1)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其理由有:

①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主权是绝对的,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而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对此,不应当有所限制。

②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不应有高低之别。即不能是有的可以修改,而有的不允许修改。

③在事实上,宪法哪些内容可以修改,哪些不得修改,也没有标准可以遵循。

(2)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进行修改,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①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宪法条文应以根本精神为基础,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因而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②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而制宪权是居于宪法之外的、用以制定宪法的权力,它并不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而修宪权是制宪权派生的,如果修宪权要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即人民主权),那么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③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希望的表示,而且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律上的界限。

(3)这两种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①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之初即逆历史潮流而动,或者受错误思想的指导而歪曲地反映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宪法修改的严格限制,只能促使宪法同社会的脱节越来越严重,最终不可避免地造成宪法危机。

②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对宪法修改进行某邺限制又是可行的。

因此,在宪法修改应否限制问题上,不应绝对化。

11.我国选举法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

【答案】(1)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

①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

a.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一,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巧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第三,预选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