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之经济法教程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会计核算
【答案】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己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 法人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3. 国有资产评估
【答案】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力一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有资产评估应遵循真实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
4. 操纵市场行为
【答案】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操纵市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限制和禁止。
5. 公平交易权
【答案】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必须依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劣质销售、价格不公、计量失度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加以禁止。
6. 商业银行法
【答案】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对该法作了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与终止等内容,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7. 经济法的制定
【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8.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违宪审查的特征包括: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9. 投资法
【答案】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有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如利率、税收)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表现为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0.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
11.简述国家保障对外贸易秩序的主要措施。
【答案】国家保障对外贸易秩序的主要措施有:
(1)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2)发生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倾销、补贴产品使国内工业受损或损害威胁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加强对外贸易的法制建设,完善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海关商检管理,外汇及税收管理,建设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12.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征税权利和承担纳税义务的当事人,前者称为征税主体,后者称为纳税主体。根据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权利主体的只能是国家,纳税义务主体则是按税法规定的一切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两者的关系是固定的。国家是由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代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征税权利主体通过税收立法贯彻和执行,对纳税义务主体纳税情况的检查、监督、税款的监缴和对违章行为实行制裁等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纳税义务主体应按税法规定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不能逃避这种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单方面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税主体享有征税权利,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一般来说,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单方面具有的,而不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等关系。这是由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征税主体不同,其权限亦有不同。其中,有的权利属于中央,有的属地方政府,有的属各级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一一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既是权利,也是它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纳税卞体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这些都是纳税主体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可以认为征税主体主要是行使权利,纳税主体主要是履行义务,所谓“单方面性”并非绝对的。
(3)税收法律关系“标的”转移的无偿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学上称之为“标的”。它包括货币和行为。其中常见的是货币资金,税收法律关系“标的”的所有权或支配权系无偿地从纳税人转移给征税人。即应缴纳的税款无偿地从纳税人手里转移到国家预算。
(4)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上的从属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表现为从属关系。既然国家是征税主体,因而一切纳税主体相对而言都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如实地到税务机关办理一切纳税事宜,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如遇征纳双方意见有分歧,仍应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