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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12国际法基础(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实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即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③所作的牺牲是特殊J 陛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2. 1965年《华盛顿公约》

【答案】《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1965年3月18日缔结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持下缔结的、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多边国际公约。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CICSID ),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

3.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 higkeit )与特别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 higkeit ),前者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后者主要是指一个人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有的时候也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某种或者某些权利的一种资格,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民事法律地位。

4. 法律冲突

【答案】国际私法所讲的法律冲突,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5. 法律规避

【答案】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膺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违法或脱法行为。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

6.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常见形式之一,指由船舶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组织的运输。它通常用于成交数量小、批量小、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合同通常通过提单来表现,故又称提单运输。在班轮运输合同中,货主称托运人,船主称承运人。

7.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8. 识别和先决问题

【答案】(1)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它是争讼问题得以解决的先决条件。

(3)识别和先决问题均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之前待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识别是法官适用冲突规范之前一种必要的思维活动,而并非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满足其自身的三个条件; 识别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只是对法律关系(范围)的解释,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而先决问题是独立于主要问题之外的,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9.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己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下列作用:①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证据; ②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

权的物权凭证。

10.《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答案】《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一个目的在于统一代理冲突法的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业代理行为。该公约对于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准据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与该公约的适用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倾向于实体法的指定,不接受反致制度。

二、简答题

11.判断: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确认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对外国法院己经判决的案件,中国法院不再进行实质性审理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不再理是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再重新审理,有关当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说就是将这一原则运用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认为有关案件经过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并作出确定性的判决以后,内国法院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不再另外审理,而在内国领域内径直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我国法院在收到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书面请求以后,应当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主要为形式上的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理。

12.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涉外的仲裁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涉外的仲裁案件可以提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一也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在我国仲裁,则只有涉外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其他仲裁机构不得受理。

13.“在国际私法中,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者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将法律选择问题与相关的程序问题分割开来,那就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国际私法问题。”一一摘自F , Vischer, General Course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32Recueil des cours9, 199(1992)。就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试评析上述观点。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制度均是解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的重要制度,是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丫个关键问题。月个制度在国际私法中构成统一的整体,共同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服务,三者关联紧密。

(1)管辖权对于法律选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