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840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 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各,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以直接夺取财物为目的,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 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体力一面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2. 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答案】(1)防卫挑拨的概念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向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防卫挑拨的处理原则
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由于对方所谓的不法侵害,是由挑拨者故意诱发的,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对防卫挑拨要予以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仅是挑逗对方,但并没有借口正当防卫而对其进行侵害的意图,则不能以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行为人所挑起为由,剥夺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当对方向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其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3. 运用刑法学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对“共同犯罪中,所有实行犯都是主犯”的观点进行评析。
【答案】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实行犯并不一定都是主犯。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实行犯是指在犯罪中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与教唆犯相对应。
(2)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方式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可以分为教唆犯、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其中,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是以共同犯罪中共犯作用大小而作的分类,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方式作的分类。
(3)实行犯作为与教唆犯相对应的概念,是从共犯的分工角度看的,与从共犯作用的角度看的主犯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
(4)根据实行犯的作用大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②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③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
4.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答案】(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定义
①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联系
①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②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虽然它们都给某种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整体上看,结果均是有益于社会的。
③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即其前提均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危险的威胁。
④责任相同,当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①从行为的性质、对象上看,紧急避险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牺牲与避险原因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进行的,总是要求具备合法利益的冲突,因此,具有所谓的“正对正”的关系,而不是合法与非法的斗争; 正当防卫是行为人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为了捍卫合法权益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反击,是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斗争,存在着所谓“不正对正”的关系。
②紧急避险要求有较严的补充性原则和法益权衡原则,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范围则比较宽广,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两者在必要的损害限度上标准不同。
③从危害的来源上看,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自然界力量和动物的侵袭等;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则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④从实施行为的条件上看,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时实施,在手段的选择上具有唯一性; 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⑤从行为主体条件上看,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正当防卫的主体则无此限制。
⑥从民法上看,紧急避险人或受益人对因避险行为而转嫁给第三者的损害,在某种条件下,应按公平原则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对防卫结果所引起的损害,没有民事上的损害赔偿义务。
5. 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1)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构成要素:
①行为人实行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a.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的,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由于伪造的信用卡不是银行签发的,持卡人没有在银行设立账户,因而只要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购物或者接收服务,其行为就属于诈骗。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境外居民护照,以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并使用。由于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在其消费或结算后,发卡银行无法通过申领者追偿而实现债权,因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属于对发卡银行实行的诈骗行为。
b.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由于信用卡作废后,已不具有消费结算功能,对接受使用者而言,其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际上不可能获得对价,因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构成对接受使用者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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