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之刑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解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构成犯罪。
②假想的不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处理所谓“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2)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②对象的错误
a. 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b. 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c. 具体目标的错误。这种对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③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④工具的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白糖、碱面等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投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击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⑤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会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此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分析和解决这种错误认识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简述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哪几种犯罪?
【答案】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三种犯罪:
(1)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虽然立法对本罪的绑架的手段行为没有规定,但是,从绑架的含义来说,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可构成绑架罪。
(2)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之一的行为。 a. 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强制性手段,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
b. 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劫持儿童的行为。
c.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货币等从他人处先买下儿童的行为。
d. 贩卖,是指将儿童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的行为。
e. 接送与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分工实施藏匿、移送、接转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备出卖的目的。
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3)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①客体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如以出卖或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则以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论处。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多为收养或役使。
3. 简述共同犯罪的主体。
【答案】《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2)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精神健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幼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教唆者或帮助者作为实行犯罪处理,被教唆者或被帮助者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在西方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我国刑法理论上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却存在着这种犯罪现象。
(3)单位犯罪问题。
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故意走私,即构成单位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某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即构成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4. 如何理解刑法扩张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了
【答案】刑法的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