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_含刑事诉讼法学100分、刑法学50分_2003【试题+答案】考研试题
● 摘要
专业基础(含刑事诉讼法学100分、刑法学50分) 2003(2003有答案)
刑事诉讼法部分(共100分)
一、概念比较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参考答案】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由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或者转述后获得的证据。传闻证据是指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非证人亲自当庭以口头方式作证,或者陈述内容非本人亲自耳闻目睹的证据。传闻证据范围并不仅限于言词,包括文字和确定的行为,但是不包括实物证据。而我国的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系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为标准,就言词证据而言,如证人转述他人陈述的内容为传来证据,至于在法庭上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只要该证言为作证者亲自看见或者听到,而不是别人转告的,仍属于原始证据。
【参考资料】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辩护与辩论
【参考答案】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论证,互相辩驳。控辩双方发言的目的,都在于说服审判人员采纳自己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公正裁判。
【参考资料】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判断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可以决定拘留。
【参考答案】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拘留决定权只能是针对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其拘留的决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即使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也不可以自己决定拘留。
【参考资料】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参考答案】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在审核案件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即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进行评议。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以核对事实和证据。由此可见,核准死刑案件,只有高级人民法院才是必须提审被告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而言,没有这个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必须提被告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参考资料】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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