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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704刑法和民法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③无法律上的义务。

2. 代理权

【答案】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权的取得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3.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4. 意思表示

【答案】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一客观要素构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意思表示可以划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5. 双方代理

【答案】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6. 权利瑕疵担保

【答案】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卞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7.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8. 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

【答案】(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后履行抗辩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①二者的相同点: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都只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都可以起到暂时阻却对方给付请求的效果。

②二者的不同点:a. 同时履行抗辩发生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后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b. 后履行抗辩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二、简答题

9.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但除斥期间更强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二者维护的社会秩序却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现有秩序,其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2)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以上所述是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0.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观念交付的形式。

【答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时间和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己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所以,《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1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答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1)要约

①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日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要件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b.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