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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871法学综合二(经济法、民法)之《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2. 破产财团

【答案】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的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债务以满足破产债权人的清偿要求,破产财团是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能较好地解决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

3. 税法构成要素

【答案】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等实体法要素和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程序法税收要素。

4. 商业银行

【答案】《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其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不同于普通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 第三,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5. 先予执行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6. 公开市场操作

【答案】公开市场操作(又称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这种业务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或者紧缩信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

中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7. 对外贸易

【答案】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或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

活动。对外贸易是各国生产活动在国际流通领域中的延伸,是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体现各国经济日益加深的相互依赖性。

8. 企业核准设立

【答案】企业核准设立。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或许可设立主义,指企业设立时,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的各项条件,同时要通过法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设立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决定,企业才能进行注册登记的一种设立方式。我国企业采取的基本上是这种设立方式。我国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首先要得到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办理企业登记; 登记时还必须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

【答案】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包括: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超过2年的,受害人即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与之不矛盾,因为该第45条规定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诉讼。《食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应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关于产品责任请求权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

(4)关于抗辩事由

我国立足自己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未进入流通,不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损害。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缺陷是在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由其他人造成的。

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是对发展风险免除责任的规定。在判定是否属于发展风险时,应以当时社会具有的科技水平为依据,不是依据生产者掌握的科技水平。如此规定,有助于鼓励科技进步,激励生产者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0.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欺骗性标志(假冒行为)从事交易,主要有哪几种表现?

【答案】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标志或其他虚假标志从事交

易,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经营者不得假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将假造或仿造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以此来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侵犯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小正当竞争行为。

(2)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①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

②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即该知名商品的外观标志非同一般,具有创造性和显著外部特点。

③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标志擅自作相同使用或相近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但并不要求假冒、仿冒行为己实际产生误认误购效果,一般公众以普通注意力即足以引起误认即可。

(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企业名称或姓名显示了经营者外在特征,体现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未经姓名或名称专有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之,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则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这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1.简述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

【答案】(1)组织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专业服务组织普遍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一些服务领域的专业服务组织还可以依法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如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除了必须满足有关许可制度的特定条件外,其组织原则与一般企业的组织原则基本相同。

(2)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专业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如下:

①我国专业服务组织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性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的法律人格。

②我国专业服务组织除了享有一般企业的基本权利外,按照独立、客观、准确、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从事专业中介服务,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及个人的非法干预。

③我国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服从有关监管机关的监管,接受所属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和执业纪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