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犯罪中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赌博用具。 赌博违法所得。 临时借用的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 犯罪分子自己所有的在实施犯罪时使用过的通讯工具。
下列()属于赌资。 用作赌注的款物。 换取筹码的款物。 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带入赌场的信用卡内资金。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资金。 计算机网络。 通讯。 费用结算。
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具有()情形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网络赌博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 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 赌博网站网络接入地。 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 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
赌博罪的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