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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文法学院620法学基础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集体所有制

【答案】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 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答案】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3.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4. 分权制衡

【答案】分权制衡,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儿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或部门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

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5.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6. 选举制度

【答案】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7. 宪法秩序

【答案】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卜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卜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8.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二、简答题

9. 结合我国《立法法》第88条之规定,简要叙述我国立法和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权限。

【答案】(1)我国的立法审查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在这种政权框架下,最高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自然不具有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落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身上。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我国立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权限

①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③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④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日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10.简述中央军事委员主席负责制的内容。

【答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即主席拥有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作出最后决策的权力,并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主要的内容可包括以下三点:

(1)提名组织权,即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宪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2)决定权,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发布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权及其他事项最终的决定权。

(3)负责权,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是全体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集体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11.为什么制定宪法的程序十分严格?

【答案】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一般而言,各国的宪法制定程序要比普通法律的制定程序更为严格,其原因在于: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调整的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而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要比普通法严格。

(2)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宪法具有根本大法的性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的地位,因而为了保证制宪程序权威性和严肃性,一般要采用更为严格的制宪程序。

(3)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要求其具有稳定性,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也需要设定较为严格的制定程序,防止宪法频繁变动。

(4)宪法自身权威性的保证。为了确保宪法本身的权威性,有必要适用更为严格的制宪程序,从而提高人们对于宪法的尊重和认可。

12.违宪审查制度有哪些基本功能?

【答案】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有:

(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