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大学法学院615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的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答案】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的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包括:
(1)提名程序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巧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预选程序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公布程序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2. 简述1982修宪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
【答案】1982年宪法从制宪主体的角度来讲是对1954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其结构体系依次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它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1)1982年修宪确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指明了发展方向。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四项基本原则发挥了立国之本的作用。四项基本原则提出后,先后被载入党章和宪法,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另外,四项基本原则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2)1982年宪法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主人翁的精神。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并且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调到国家机构一章的前面。经济建设的主体是我国广大公民,要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就要约束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
利。
(3)1982年宪法突出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并倡导经济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没有将工作重点及时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教训,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国家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变固定了下来,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重点,要为这个中心服务。
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及倡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主要表现在:
①从中国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出发,规定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层次的所有制形式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②肯定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重视了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
③赋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同范围的经营自主权;
④规定了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等,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3.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②普遍性原则的内涵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③理解普遍性原则须注意的问题:
a. 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如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b.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c.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强制教育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强制教育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d.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 台湾同胞参加大陆选举问题,选举法未作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他们享有参加大陆选举的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①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平等选举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其选举权的效力而言的,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和反特权思想。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含义
a. 每个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b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c. 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
d.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统一,即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
③平等性原则的相对性
a. 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人代表。
b. 军队代表情况特殊。军队代表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④修改后的《选举法》强调城乡平等、地区平等与民族平等
2010年选举法的修改实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城乡平等,促成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保障人人平等。此外,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人口数量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等,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①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概念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②我国法律的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无记名投票原则
①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无记名投票的优点在十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能够消除顾虑,打破情面,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②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而不能书写选票的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5)差额选举的原则
①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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