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温州大学法政学院818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答案】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指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 隐藏行为
【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3. 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4.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答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二、简答题
5. 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答案】(1)意思表示的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己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时明显不完整,当事人间可能发生异议,需以解释方式确定其内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而且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在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解释的原则
①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民事行为本身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对意思表示解释时,应贯彻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原则。
②表示主义。表示主义认为,内心的效果意思虽然是意思表示的起源,但当事人表现于客观效果的意思却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或者根本。因此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贯彻客观主义原则,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
③折中主义。折中主义认为,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地放在意思上,亦不绝对地放在表示上,而根据具体情况或者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 或者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折中主义的宗旨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衡平关系,既顾及相对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又顾及表意方利益。
6. 论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案】(1)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e.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f.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g.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③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力一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①溯及力
合同解除后原则上具有溯及力,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但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在违约的情况下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②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③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当事人一力一己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力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是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则受领人应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④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a. 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协议解除是当事人一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提议或同意的解除。既然他因协议解除而获得了利益,那么依据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理论,他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b. 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还应存在赔偿责任。
7.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试评析这一法条。
【答案】从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有关部分履行的以下内容:
(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
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
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
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4)部分履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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