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852土地经济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土地使用制
【答案】土地使用制是指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组成部分。
2. 房地产区位
【答案】房地产区位是指一宗房地产与其他房地产或者事物在空间方位和距离上的关系,包括位置、交通、环境景观、外部配套设施等方面。
3. 楼面地价
【答案】楼面地价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单价
4. 土地计划利用
5. 土地使用权出租 【答案】土地计划利用是指采取计划方法指导,调整土地资源的利用活动。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同地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6. 区位地租
【答案】区位地租是指经营不同区位的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差额。
二、简答题
7. 房地产的权利包括哪邺?
【答案】房地产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一一权力具有完整性、不限期性;
(2)使用权一一占有、利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有一定期限;
(3)地役权一一对他人土地(他人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拥有的权力;
(4)抵押权一一债权人对相关债务的抵押品享有的权利;
(5)租赁权一一承租人对他人物品的占有权、利用权、收益权,没有处分权。
8. 简述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
【答案】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纯粹规模报酬变动规律为理论基础的规模经济,包括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
(2)以资源报酬变化规律为理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即由于生产要素配合比例变动,从而使要素的使用进入合理报酬阶段而产生的效益;
(3)以机会成本为理论基础的内部经营与外部环境相协调。
9. 土地估价的目的。
【答案】土地估价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买卖、互换)、收购储备、作价入股、清产核资等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2)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抵押、不动产课税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
(3)企业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
(4)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更新与咨询,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5)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农用地区片综合价等市场需要和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估价、规划、策划、咨询等业务。
10.简述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基本属性。
【答案】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包括:
(1)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
(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三、论述题
11.试述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答案】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农业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且这些劳动力转移后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这样,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农业劳动力人均负担的耕地面积才能增加,扩大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才成为可能。
(2)农机化水平的提高。农机化水平的提高,要求经营土地面积的扩大有利于农机的充分利用。在以手工和畜力为主进行操作时,自然就不存在扩大规模的客观动因。
(3)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加强。一般说来,较大规模经营的成功与否,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
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状况。这种服务的项目愈广泛、质量愈高,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实现可能性也愈大。
(4)经营者素质的提高。大规模经营与小规模经营相比,肯定需要经营者有较高的素质。这些素质包括经营者的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管理能力、责任心等。
(5)集体经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能力在规模经营的起步阶段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扶持,并能在受灾年景给予经济保险,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12.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