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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监督过失犯罪研究

关键词:监督过失犯罪;注意义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信赖原则

  摘要

近年来,我们的科技水平不断进步,工业化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频繁发生。传统的过失理论将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但是伴随着行业风险的显著增加,过失类犯罪的形式和数量发生变化。顺应社会的发展,监督过失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应运而生。然而,我国关于监督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尚不成熟,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中有所隐含,使得在对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出现混乱局面。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对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从监督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首先分析构成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总结出主体的认定原则。主观方面的核心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方面,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应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危害结果除了被监督者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外,还应包括被监督者的行为,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认为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行为是“因”,被监督者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实质损害共同构成“果”,属于“一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在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应当适用信赖原则,在符合信赖原则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应免除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责任。本文的最后,笔者分析了监督过失犯罪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对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希望能对监督过失犯罪的深入研究提供些许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