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商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荐人制度
【答案】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②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2.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_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3.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4.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5. 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
【答案】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发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必然需要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始能成立,登记是设立的必要环节; 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6. 有价证券
【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
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7. 海上拖航合同
【答案】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
8. 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1)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2)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机构汇集起来并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包括:
①须集合分散资金用于投资,其集资的方式主要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券”,也称股票或受益凭证,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个较大的基金加以投资运用。
②利用信托关系组织证券投资。
③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④证券投资收益须依法分配给投资人。
(3)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是:
①所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股权关系,基金券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
②资金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是投向实业或不动产,而基金券是信托工具,
主要是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③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基金券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选择可以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券的收益有可能小于股票。
二、简答题
9. 试述船舶拟人化处理的具体表现,并比较其与法人制度之间的区别。
【答案】(1)船舶拟人化的含义及其具体表现
船舶是一项财产,是海商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为了便于对船舶进行管理,海商法对船舶作了拟人化处理,使其具有人的某些外在特征。船舶拟人化处理的目的是使船舶能够识别和辨认,使复杂的船舶关系简便化,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具体表现为:
①为了便于对船舶进行管理,海商法对船舶作了拟人化处理,如船名、住址、国籍、年龄等。 ②而且船舶发生灭失、失踪、沉没等时,还同法人一样进行注销登记。
(2)船舶拟人化与法人制度的区别
船舶是一种财产,在法律上归于物的范畴;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船舶拟人化是为了更好的对船舶进行管理,这种拟人化同法人有本质的区别。法人制度重在强调一种法律人格,以便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而船舶的拟人化更注重一种标示作用,使得对船舶乃至海事法律关系的管理更加明确化。
10.共同海损费用包括哪些?
【答案】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救助费用在船舶遭遇海难时,救助方所应得的救助报酬,即船舶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列入共同海损。
(2)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
《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3)代替费用
《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人共同海损; 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共同海损牺牲的利息和垫付手续费
《海商法》第201条规定,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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