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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制改革

【答案】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2. 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

【答案】(1)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①广义的法的执行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又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2)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关系

两者都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执行上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原则,在适用上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行政权是对法律的执行,因而具有主动性; 而司法权是对法律的适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因而具有被动性;

②行政权是针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权利,具有执行性; 司法权本质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因而具有判断性。

③行政权基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而处于优选地位; 司法权是对产生纠纷的双方给予是非公断的权力,因而处于居中裁判地位。

3. 免责与无责任

【答案】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①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②“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4.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

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二、简答题

5. 什么是法的制定? 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案】(1)法的制定的定义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它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2)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

①法的制定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

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统治阶级的意志要上升为法律,必须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维持才能得以实施。

②从法的制定的方式上说,它是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的制定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立法者的主观任性或专断。

③从法的制定的内容来看,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范。

④法的制定活动内容必然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或者是将社会中存在的行为规则确认为法律规范。

6. 简述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特色,是以《立法法》这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系统地确立立法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使这些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而且以法律制度形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立法法》直接规定了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i )宪法原则。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法治原则。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民主原则。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科学原则。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7. 如何认识法的内容与形式?

【答案】(1)法的内容法的内容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①就法律规范内容而言,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②就法律技术内容而言,其主要包括法的各种概念、术语,法的内在逻辑及其联系等。从结构上看,法的内容又可分

为三个层次:①最低层次为“法律规范”; ②“法律部门”; ③一国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即“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的形式,包括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①法的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任何国家的法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法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②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法律渊源。在历史和现实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习J 质法、判例法和制定法。

③法的实现形式表现法通过什么方式作用十人们的行为。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即法的实现形式是通过确立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通过这种形式把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落实到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中。

三、论述题

8. 大陆法系特征概述。

【答案】大陆法系又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其特征表现为: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9. 试述法律关系的结构。

【答案】法律关系的结构即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内容和因素。根据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