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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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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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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三) . .. 24

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四) . .. 36

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 .. 48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给付

【答案】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确认判决

【答案】确认判决是指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如确认相应行为违法,相对人即可根据此种判决直接请求行政赔偿; 如确认相应行为合法,相对人因该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即应由自己承担,行政机关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3.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4.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中止的特征是:

①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外,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②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③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④是否结束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程序,取决于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是否消除:

⑤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5. 有约定的行政补偿

【答案】有约定的行政补偿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己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行政补偿。有约定补偿具有双力一性,被补偿人一般不得对已约定的补偿数额提出异议。

6.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是指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具有请求人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己被确认为违法;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7. 刑事司法行为

【答案】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察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行为、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行为、鉴定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纠纷程序规则,部分或全部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所享有的变更行政行为的权力,是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表现,通过改变行政行为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仅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变更之诉限于原告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诉请人民法院变更行政处罚的诉讼。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方式。

【答案】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1)支付赔偿金,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2)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所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

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除上述三种行政赔偿方式外,承担行政侵权责仟的方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10.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既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为了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程序所必须遵守的公开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程序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2)公开原则的内容

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

a. 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b. 如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因此,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③设立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时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3)行政公开原则的意义

①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现代政治是民意政治、开放政治,公民作为主权者应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在公民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政府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政府档案资料,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

通过了解政府的文件资料,新闻界、政治家和公民可以监督政府的活动,学者可以进行学术研究,企业可将之作为一种经济、便利的收集政府资料信息的方式,安排企业生产,诉讼中的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将之作为证据使用。

②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政治权利、参政议政的前提条件。

③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监督行政机关的途径很多,行政公开无疑是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