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813经济学综合之政治经济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和怎样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答案】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性质和水平决定了只能采取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成分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以便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吸引外国资本。即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本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着多种经营方式,各市场主体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一切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是:
①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力一式是山生产力一式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形式,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求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是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发展劳动、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由于在商品生产中,活劳动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 同时,由于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是商品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这就要允许各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多层次和不够高的状况是分配方式呈现多样性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利于调动社会广大成员的积极性,把分散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动员起来进行现代化建设,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2)经过30多年的经济改革,我国个人收入分配逐步向市场经济的分配体制演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分配格局逐步形成。但要真正建立起规范高效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尽可能避免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发生分配不公、个人收入差距由于非劳动因素拉得过大等间题的发生,尚须做一系列工作。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应该作到以下几点:
①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体现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效率优先,就是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把劳动报酬同劳动效率挂起钩来,不仅要衡量投入劳动的量,更要衡量劳动的质和劳动绩效。兼顾公平,就是在分配中允许拉开合理差距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 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
②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建立、健全市场分配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界定和制约个人收入分配,是从根本上实现分配公平和效率的保证。
③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加强宏观调控,健全法制,对个人收入分配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同时要健全法制,采取相应的宏观政策。具体有:制定并实施价格政策,对垄断性强的行业实施最高限价,对一些公共产品实行价格补贴; 加强税收政策调节; 加强法制建设,要依法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④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要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资金。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总之,只要我国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断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各种调节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一定能够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2. 什么是剩余价值? 为什么说剩余价值既不能在流通中产生,又不能离开流通产生?
【答案】(1)剩余价值是指雇佣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新价值。或者说,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是物化的剩余劳动。它体现了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
(2)剩余价值生产不能在流通中产生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无论是等价物交换,还是不等价物交换,都不能产生剩余价值。
①等价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
不以现实的货币为媒介的单纯的商品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两个商品所有者彼此购买对方的商品,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让渡了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的商品。不仅如此,由于交换了促进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可以使它们用同一劳动时间生产出更多的商品。但是,就交换价值来说,由于等价交换,并没有价值增殖。
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中,也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因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需要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在商品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经决定,流通不过是把商品价值表现为商品价格,因此价值是流通的前提,不是流通的结果。
在商品流通中,商品形式的变化也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把欺诈和掠夺等情况排除在外,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抽象地考察商品流通,那么只是一种使用价值被另一种使用价值代替,发生的只是商品形态的变化,即商品的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这种形式变换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不会产生剩余价值。
总之,在等价交换的情况下,在流通中不会产生剩余价值。
②不等价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
第一,商品的高价出卖和低价购买不产生剩余价值。在市场上,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各自持有自己不需要但别人需要的物品,他们只能对自己的商品有权力,此外并无特权。假定卖者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可以使自己的商品在其价值以上出售,取得了加价的好处。但是,当他当了卖者之后,又成为买者时,原来作为卖者赚来的钱,又会因为作为买者而失去,互相抵消。相反,若低价购买,作为买者占了便宜,但在作为卖者时又会失去原来赚的钱。“因此,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
第二,只买不卖也不会产生剩余价值。假若有一个只消费不生产,只购买商品而不出卖商品的阶级存在,总是以高于商品价值来小断购买商品。存在这样只买小卖的阶级,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个阶级小断用来购买的货币,必然是不断地、不经过交换、白白地、依靠任何一种权利或暴力,从那些商品所有者手里流到这个阶级手里的。”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即使是高价出售商品卖给这个不生产阶级,那也只不过是生产者把被无偿夺去的货币,较多些收回来一部分而己,是不会产生剩余价值的。
第三,狡猾者的欺骗也不能生产剩余价值。假若有人可能非常狡猾,总是使他的其他同行无论如何也报复不了。这样,他可以大获其利。但从整个社会来看,这只不过改变了商品价值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而己,流通中的价值没有增大一个原子。一方的剩余价值,是另方的不足价值,‘方的增加,是另方的减少。流通中的价值总量不管其分配情况怎样变化都不会增大。
总之,剩余价值不可能在流通中产生,因为无论是等价交换还是不等价交换,都不可能产生剩余价值。在等价交换的情况下,由于交换双方的价值量相等,自然不会发生价值增殖。在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下,一部分资本家通过贱买贵卖能取得更多的价值,但这种行为并没有使流通过程中的价值总量有所增加,他所多得的价值,只是别人少得的价值。而对于资本家总体来说,他们不可能因此而获得剩余价值。
(3)剩余价值不能离开流通而生产
一方面,只有包含剩余价值的产品在流通中卖出,产品的价值才得以实现。这个时候,生产商品的剩余价值随价值的实现而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剩余价值生产离不开流通过程,即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剩余价值生产做准备。所以剩余价值不能离开流通而产生。如果离开流通过程,即货币所有者把货币贮藏起来,不同其他商品所有者发生联系,价值和剩余价值既无从产生,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