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大部分法律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因此,只有贯彻(),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法的作用,并激发当事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竞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法的自愿原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 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
所谓(),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 物权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事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包括()。 债与合同法。 票据法。 保险法。 公司法。
下列原则中,()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