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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8中外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翻异别勘

【答案】翻异别勘是宋代时期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一种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宋哲宗元符三年(公元1098年)规定:“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宋宁宗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规定:“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 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2. 九刑

【答案】“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剔、剿、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3.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4. 热审

【答案】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规定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的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二、简述题

5. 简述秦代的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答案】(1)婚姻制度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丈夫体妻也同样必须报官登记。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因而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2)继承制度

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除常见的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宗桃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秦律对继承人的确认则有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两种,同时对于继承的力一法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秦简《法律答问》云:“何谓‘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意即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可方为有效。

6. 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在重理财及通商惠工思想的指导下,宋朝的商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1)颁布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时制定市易法,旨在打破富商垄断市场,促进商品交易。市易法规定成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控制商业贸易的专门机构。市易务由国家拨出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市易务也向商人贷款,由商人以地产或金银为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市易务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急需再向商贩成批地赊出,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2)实行禁榷法。禁榷法包括榷盐、榷茶、榷酒等,即对这些货物进行专卖制。榷盐、榷茶是指国家在组织盐、茶的生产和收购的前提下,由国家进行官运官销或有限制地批发给商人零售,具体办法是根据盐、茶的产地和产量,划定运销范围,由官或商人发卖。私产、私运、私销,即为私盐、私茶,处罚较重,时有因犯禁榷之法而被处死者。在盐、茶之外,酒曲也被纳入国家专营之列,规定民持私酒入京城,五斗以上处死。两宋禁榷范围除了盐、茶、酒之外,还有矾、香药、铁、石炭、醋等。禁榷之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商品的流通。

(3)制定市舶条法。宋代在东南沿海各港口设市舶司,管理商旅出海外与外国交易及来华外商的贸易事务。市舶司负责发给舶商出海“公凭”,检验其货物有无禁止出海的物品。对外商来舶进行“抽解”(即抽分,意即实物税)。对抽分后的货物进行“博买”(即官买),尤其是对象牙、珠宝等贵重物品一律博买。抽分和博买后的货物,外商可以请求发给公凭,在当地或外州发卖。

7. 简述宋朝职官制度。

【答案】宋朝严格管理职官,无论任用调迁,还是考课奖惩,都有一定的制度与程序。宋朝职官制度具体包括:

(1)职官选用

科举取士是选官的主要途径。考试内容侧重诗赋、经义,但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选任方式按官阶品类分属于四选,即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高级文武官员不参加常选,单独由中书省及枢密院选授。选任标准重视年资与考核结果。

(2)职官考课

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进行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烙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

(3)职官监察

职官监察由御史台的三院(台院、殿院、察院)负责,其中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地方监察,主要靠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兼管,负责巡按州县。

三、论述题

8. 试论述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主要诉讼制度。

【答案】(1)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①周王

在西周宗法制度的体制之下,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因而西周的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天子手中。周天子对于诸侯间的争讼以及一些重大案件拥有不可争辩的最后裁决权。在西周中期以后,随着西周土室的衰微,周土也逐渐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

②中央司法官员

在周王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六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圈、掌囚、掌戮等众多的司法属吏,分别负责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等具体的司法工作。

③地方司法官员

在地方,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下级领主应该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

(2)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

①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西周时期,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②告诉与审理

西周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的形式向官府提出控诉,重大的案件须提出书面文状。在西周时期,对于告诉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父子不得相讼。

③“五听”

通过对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五听”,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经验来处理案件。

④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