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23专业综合(含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动保护原则
【答案】自动保护原则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伯尔尼公约》规定,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自动保护原则。据此,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这里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无须注册(或登记)、无须交纳样书等,也包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
2. 仲裁协议
【答案】仲裁协议是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己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又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案件的基石。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实践中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3. 人际法律冲突
【答案】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即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当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这类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法律时,就产生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冲突规范指向何国,就按该国人际私法来解决,一般是分别不同民族、种族、宗教而适用各自的法律。
4.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5. 平行管辖
【答案】平行管辖又称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平行管辖多适用于与国家和社会的重
大政治利益关系不大,但连结因素又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众多连结因素所在地法院之一提起诉讼。在平行管辖中,内国只是一般地规定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连结因素,而且连结因素往往在两个以上,其中既有在内国的,也有在外国的,可由原告选择其一向内国或向外国法院起诉。
6.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7. mandatory rules
【答案】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s)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规则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排除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原因在于它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与价值判断,它所体现的利益内容是被立法者判断为国家与社会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利益。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8.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区别制
【答案】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制度之一,由意大利学者巴尔特提出,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在19世纪己成为主导地位的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即使到现在仍为英美法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用区别制。
二、简答题
9. 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有什么规定?
【答案】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侵权行为地法
该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该原则适用于船舶碰撞发生于一国的领海或内水且碰撞船舶国籍不同之时。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中,应以侵权行为
地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以照顾到侵权行为地所属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其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
(2)船旗国法
该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这是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在海事侵权损害赔偿上的运用。船舶的国籍相同,表明它们之间的碰撞实践与它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船舶碰撞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是合适的。
(3)法院地法
该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公海是属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国家都不得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设定法律制度。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就没有侵权行为地法的存在。那么,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适用,法院地法就应被适用。
10.简述关于离婚可能适用的几种准据法。
【答案】离婚可能适用以下四种准据法:
(1)法院地法
美国、英国、爱尔兰、瑞典、芬兰、丹麦、塞浦路斯和拉托维亚等国家在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纳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但瑞典的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考虑外国法。
英美法院主要是依婚姻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所以法院地法通常就是婚姻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习惯居所地法。适用法院地法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院应该适用自己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可能会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挑选法院的现象。
(2)属人法
主张离婚适用属人法的根据主要是,离婚是消火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有密切关系,所以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离婚应与婚姻成立的准据法一致,既然婚姻的成立适用属人法,离婚也应适用属人法。
目前不少欧洲国家以及日本都规定多个连结因素,并依据一定的顺序加以选择适用,如首先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本国法就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如也无共同居所地法,则适用最后的共同居所地法或共同住所地法或法院地法等等。
(3)当事人有限制地选择离婚准据法
德国、荷兰、西班牙和比利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有限制地选择离婚准据法。例如,根据德国法,在当事人无共同国籍并且双方当事人均不是共司居所地国的国民或者双方居住在不同国家时才可以选择离婚的准据法。
(4)单边法律选择规则
法国是采纳单边法律选择的国家。法国法只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离婚适用法国法,按照法国法,在离婚当事人均为法国人或住所都在法国时或没有任何外国法院对该离婚请求有管辖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