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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1刑事法学综合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3. 共同犯罪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4. 职务侵占罪

【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主观方而是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二、简答题

5.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案】(1)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两者的区别

①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②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只能是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③实施条件小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小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无此限制,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④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原则标准,以及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具体判定标准,予以整体判断。

⑤禁止条件不同。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正当防卫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6. 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是否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酌定予以从宽处罚的决定,没有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较为严重提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事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犯同样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论述题

7.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它与其他毒品犯罪有何区别?

【答案】(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

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供应、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以外的持有毒品,亦即持有毒品时缺乏法律根据。“持有”的具体表现,包括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拥有毒品,其本质是对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持有毒品并不以行为人时刻实际握有或携带为限,虽毒品为他人实际握有,但拥有支配权的人仍属持有毒品。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有意识地非法持有。

(3)本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别

实践中,应把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其他毒品犯罪区别开来。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即为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只有对不能查实持有人持有毒品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来自于制造等毒品行为的,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持有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或运输以及该毒品系行为人制造的,则应对其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其他毒品犯罪处罚。

8. 刑罚的功能。

【答案】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作用。刑罚的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剥夺功能

刑罚的剥夺功能,也称为限制再犯功能,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都享有一定的权益,通常是利用某种权益来危害社会从而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非分需要。刑罚作为一种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