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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703政治学之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2. 法律的国家性

【答案】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3. 法制

【答案】法制是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法律规范),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与保证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有关,也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法、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制的不同构成因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法制的区别,有时表现在这一因素上,有时表现在那一因素上,有时也可表现在几个因素上。

4. 法律文化

【答案】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在概念上,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文化的理解,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也具有多样性。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5. 法的汇编

【答案】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

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为:一般小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汇编价值在于:它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法的立改废任务何在,还可以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汇编之分。

6. 法律推理

【答案】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沸渊源; 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 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 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二、简答题

7.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答案】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卞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它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③任何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性告诉人们,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

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经济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表现为:

①它们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和促成一定阶级(集团)的利益或社会的普遍利益,实现政治经济统治和公共管理(社会控制)的手段。

②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不管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每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同主体获取一定利益联系在一起。从更深层次上讲,没有对利益这一目的的关注,就不会产生对权利这一工具的需要,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当然,作为权利之基础的利益不能是纯粹个人的利益或仅仅与个人有关的利益,而是能够被人们普遍享有、获得广泛关注的利益,即可能互相竞争的利益。正是这种利益的竞争推进着权利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5)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权利的能动性和可选择性首先意味着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以及放弃某些可与人身相分离的权利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其是否实际地享有、行使或实现某种权利,而不是被迫地去享有、行使或实现该权利。义务则是受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更不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是否履行义务,其是无所选择的,除非有一个更紧迫的义务发生,以致义务人不得不先履行后者。

8. 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答案】法是国家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体现在: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在这个意义上,法与政治联系十分紧密,法的制定、适用、遵守和监督,就是政治活动或政治活动的结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现实,就有什么样的法。法随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政治优先于法,对法起导引作用。尽管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亲疏之别,但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是不可能存在的,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反映。

②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一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的立、改、废活动。当然,在社会稳定的政治结构中,法的变革只能是量上的变化。

③法需要政治权力作为基础,特别是它的推行有赖于政治权力的支持。通常法要服务于政治,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