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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综合之经济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纳税主体

【答案】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纳税主体在具体的税法中还可能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在增值税法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 在所得税法中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等。

2. 期货交易

【答案】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规避现货价格风险。

3. 产业法

【答案】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规范。前者规定国家整体上或某类产业的基本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与重点及产业政策实施保障措施。后者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其正确的制定和实施。产业法是产业实体法与产业程序法的统一与结合。

4. 印花税

【答案】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印花税起初是纳税人将应税凭证送交征税机关,用刻制花纹的印戳在该凭证上印盖标记以示完税而被俗称为“印花”。后为征收便利,改革了征收方式,以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国家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为完税标志,故称之为印花税。

5.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6. 银行业监督法

【答案】银行业监督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2006年10月修订),是我国对银行业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7. 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8. 外资并购

【答案】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投资主体及其投资范围的划分。

【答案】(1)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利、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

(2)投资范围的划分

对于不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职能,大致划分了不同的投资范围: ①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公益性项目基本属于非营利性项目,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扮演了双重角色,在投资主体体系中它是占主导地位的投资者,同时它又是社会投资的宏观调节者,其所承担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要求其应当承担起公益性项目的投资。这部分项目的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财政资金状况各自承担投资责任。

②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成立的专业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这类投资项目,一般投资大、见效慢、风险高,而且有的属于国家垄断性的项目,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大部分应由政府投资,但其中有一些具有经营性,要通过一定的经济实体进行,以利于将来管好、用好这部分投资项目,因此,应当由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卞体单独或以参股、控股方式投资,投资主体是企业法人的,要对整个过程负责。

③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由企业法人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企业投资主体是多元化投资主体体系中居基础地位的投资者,是市场竞争主体。自然人和外国人可以依法积极参与此类投资。

10.简述协议收购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1)概念

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2)协议收购特征

①协议收购的股份转让通过私下协议进行。协议收购中,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就股份转让事宜进行私下协商,为避兔引起目标公司股价的波动,这种私下协商通常会秘密进行。而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必须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内容,不仅要让目标公司的股东知晓,而且还要让证券市场的其他所有参与人知晓。

②协议收购面向目标公司特定股东进行。要约收购面向目标公司的不特定股东,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目标公司的所有股票持有人,收购要约人不能区别对待所有股票持有人。而协议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收购条件,协议收购人可以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不同的收购协议,各协议的条款不必相同,而且都能成立有效的收购合同。

③协议收购不具有期限性要求。为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和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证券法对收购要约的期限做出了规定。但在协议收购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反复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协议进行的期限并无任何法律限制。

④协议收购不具有排他性。在要约收购中,一旦收购人提交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者收购要约已经公开发出,收购人就自动放弃了以要约以外的其他方式买卖目标公司证券的权利。但协议收购不具有这种排他性。协议收购人在同目标公司秘密协商的同时,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

11.经济法的实现有哪些要素? 对其应如何理解?

【答案】经济法的实现要素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

(1)立法

①经济法立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立法,是指作为法部门的经济法创制活动及其结果,与经济法的制定法渊源相应,包括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及其结果。

②经济法立法的要求

a. 经济法的立法必须遵循一般的法律制定程序和原则;

b. 经济法的立法在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服从国家全局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立法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成本低的特点,重视部门和地方立法的作用。

(2)经济法的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