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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赣南师范学院817法学综合(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答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功包括两种情况

①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立功

这种立功包括两个条件:

a. 犯罪分子必须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这是立功成立的前提条件,小具备这一条件就谈小到立功。至于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是严重的犯罪还是较轻的犯罪,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但有可能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b. 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必须属实,这是立功成立的实质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就没有立功。如果经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所谓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不仅不是立功,而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追究犯罪分子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因各种原因无法查证,就不能确认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属实,也就不能认定犯罪分子的揭发行为是立功。

②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

这种立功是由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线索必须是重要的线索,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正是由于犯罪分子所提供的重要线索,才使得司法机关侦破了其他案件。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立功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的行为也应当视为立功,只要对刑事司法活动有利,都可以认为是立功表现。

(2)立功的类型

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先自首后立功的,如果只是一般立功,依照对自首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就可以了; 如果是重大立功,刑法规定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表明了在立法上对既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鼓励原则。

2. 简述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及与通奸的区别。

【答案】(1)强奸罪的客观方面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①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性交的真实意思。

②刑法规定的手段有: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在侵害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出于对幼女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手段并无特别限制,即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均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a. 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倒、强拉硬拽等,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意图在于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

b. 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意图使其不敢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

c.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

(2)强奸罪与通奸的区别

①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相对一方,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通奸虽然可妨害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因为通奸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也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构成本罪。

②对有的妇女与人通奸,因某种变故,如为了保全家庭关系,维护名声,或者由于利益要求未得到满足而提出控告,把通奸说成强奸,在查清属于通奸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定强奸罪。

③如果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女方不愿继续保持性关系,男方仍纠缠强行实施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即所谓的“先通奸后强奸”。

④对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并继续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再定强奸罪。即所谓的“先强奸后和奸”。但是,如果后来的多次性行为是妇女受到行为人的威胁、恫吓所致,则应对行为人以强奸罪论处。

⑤对男方霸占女方,迫使其忍辱从奸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3. 对刑罚消灭的定义的理解。

【答案】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刑罚的消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

②对犯罪人应当执行刑罚,即司法机关己经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而尚未执行但依法应当执行; ③犯罪人正在被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换言之,刑罚消灭即是一定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由于制刑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因此,刑罚消灭不可能导致制刑权的消灭,而只能导致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具体来讲,在对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 在司法机关己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灭; 在己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可分为两类:

①法定原因。法律所规定的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能够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

②事实上的原因。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自然地导致刑罚的消灭。如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使刑罚执行的对象不存在,自然导致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4. 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特征

①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力一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是数个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③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认定有无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分歧。

a. 主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即行为人主观意思上以手段或结果的关系使其与本罪发生牵连,即为有牵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