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先秦时期的儒法斗争是史学界熟悉的论题,但大多数学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斗争方面,而对这两家在政治斗争掩盖下的哲学基础上存在的分歧缺乏系统的比较研究。本文认为先秦时期的儒法斗争不仅仅是政治斗争,它还关系到人类社会组织形式这一重大论题,即社会秩序是建立在自然人性、血缘人伦基础上,还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儒法两家在哲学基础及为政理论上的分歧与现代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密切相关,如道德自觉与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问题。因此重新探析儒法两家矛盾斗争的实质,对现代化建设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儒家的为政理论以自然的人性作为哲学基础,它把为政理论建立在人的自然感情上,通过强化血缘伦理及道德教化得以维持,因而儒家极力要求人的道德自觉。法家则认为人的自然情感、血缘人伦、道德都是不足依靠的,而要在其外找一套客观机制即法治,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因而法家不是太多地要求人的道德自觉。本文试图通过对儒法两家在哲学基础上的分歧的比较研究,来论述法家为政理论相对于儒家为政理论的优越性,并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旨在分析儒法斗争的根源及其实质。早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之一,中国文化较早地实现了人的自觉,突出地表现在儒家人学的创立。儒家文化实质上是把有秩序的社会建立在自然人性、伦理道德的基础上,而人的自然情感往往冲破理性的束缚,造成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局面就是具体体现,这就是早熟的中国文化的不成熟性。儒家是在"仁"之外设置了"礼",但礼也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礼发展到极端就向法转变了。以法治来克制乱世,必然要改变儒家以自然人性为基础、伦理政治一体化的为政理论,这就是儒法斗争的根源。是以自然的人性,还是以法治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这就是儒法斗争的本质。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家对儒家为政理论及哲学基础的批判。儒家把仁政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有血缘人伦、道德、为政三个层面构成了伦理政治一体化的为政体系。在三个层面之间既是递推关系,同时又水乳交融的结合成一体。法家首先以"自在的人性"批判了儒家人性善的理论,剖析了其中的逻辑错误,从而从根基上倾覆了儒家的仁政大厦。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由于儒家为政理论的哲学基础存在的不足,给为政带来了三个无法解决的难题。1、国钧、天子难以达到内圣的要求。由于世袭制、嫡长子制的限制,天子、国君多资质平庸,加之养尊处优的社会地位,他们在学识、修养上难以达到内圣的要求。而儒家的为政途径就是由内圣转向外王,不能达到内圣境界,外王则变成虚谈。2、在仁政条件下儒家无法化私利为公利。春秋时期发生的子杀父、臣杀君现象,均是为了一己之私利。而儒家推行的宗法制,推行认证的理论,都是滋生私人势力的重要源泉。3、儒家在任人为官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学而优则仕"、"任名誉"、"听请谒"而入选的官吏难免有鱼目混珠之嫌。法家针对以上三个难题,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为中等、平庸的君主找了一套治国方案;推行法治以化私利为公利;以"功伐课试"、"循名责实"来选拔官吏,使三个问题迎刃而解。 本文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法治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进而说明法治相对于仁政的优越性。首先,从"德"到"仁",由"仁"到"礼"再到"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社会对人的道德自觉要求不断减弱而外在的强制机制在不断加强。其次,由"帝道"向"王道"、"霸道"、"强国之术"的转变,反映了在为政方式上法治适应了社会发展迫切要求。通过这两个过程的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社会的组织机制要日趋完善,除了对人的道德自觉的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客观的保障体系。 本文的结语部分着重论述了儒法都争斗中国传统文化走向的影响及精神文明建设中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问题。先秦时期的儒法斗争,在荀子时已形成了两种文化之间的矛盾斗争。荀子到秦国的所见所闻,证明法治在秦国已形成了一种文化风格。秦国正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统一了中国。只是在秦统一六国后,在集权统治下法治被恶性发展了。因此说儒法矛盾斗争对中国文化走向产生了一定影响,学者所说的"阳儒阴法"正是儒法斗争产生的表面结果。如果说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法制传统,这就是先秦时期儒法斗争在法治胜利之后,在秦国集权下法治被恶性发展之后,儒家文化盘头重来的结果。儒家强调人的道德自觉,法家强调外在机制的限制,我们在进行精神文明建设时,除了加强道德建设外,还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使社会机制更加完备。 本文共三万多字,学识所限,肯定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敬请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