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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904经济法学和商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答案】根据基金是否可以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 知悉真情权

【答案】知悉真情权,又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 产品缺陷

【答案】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4. 税收关系

【答案】税收关系是指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前者是指各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后者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

5. 经济法的宗旨

【答案】经济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6. 托收承付

【答案】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卖方发贷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买方收取贷款,由买方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买方(主要是企业等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不得无理拒付。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银行对托收承付要加强监管。

二、简述题

7. 试述证券发行的概念和意义。

【答案】(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证券法上的证券发行是指合格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按同一条件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2)证券发行的意义

①证券发行可以帮助企业筹措资金。证券发行能够帮助企业丰富融资渠道、增强融资信誉,为企业筹集到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资金,使企业稳步做大做强; 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信用状况,享受低成本的融资便利; 让企业拥有更丰富的融资、再融资渠道。

②证券发行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通过发行证券,可以规范企业运营、吸引优秀人才:可以帮助企业规范治理结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运营效率; 利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对员工和管理层的有效激励,有助于企业吸引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③证券发行可以改善资本结构。通过发行证券,企业可以吸收更多更好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运营生产,使企业的发展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

④证券发行可以提升企业价值,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通过发行证券,证明企业实力、提升企业形象:上市是对企业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的有力证明; 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可提高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力。

⑤证券发行可以实现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证券发行,发现股票价值、增加其流动性:借助市场化评价机制发现企业股票的真实价值:增加股票流动性,是兑现投资资本、实现股权回报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8. 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则。

【答案】(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充分考虑消费者弱者地位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式保护,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

(2)原则内容

从传统的民商法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和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相对于有组织、有实力、有信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二者实质上不平等。为了保障双方地位实质平等,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消费者权益因其弱势地位而被经营者随意损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保护消费权益最基本的原则,也正是经济法

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表现。

一方面,在立法上,国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注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则偏重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权利的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3)法律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只规定了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再对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该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了加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突破了民法的“填平原则”; 除了充分赋予消费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以外,该法还特别强调国家、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4)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不会破坏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的权利是其应享的权利,不是“特权”,经营者的义务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排斥他们各自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当然,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要有一定的“度”,不能过度,不能超越我国经济和法制的实际。

9. 简述我国制定的《反倾销条例》中的反倾销措施。

【答案】按照2004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以及反倾销税三种形式。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销售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吐个月; 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做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做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日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